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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创建日期:2006-06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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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2003年:“公文”谬论可以休矣(五)

    四、参考国内大多数城市做法     逐字逐句地批判陈公文先生交给新闻界的“通稿”,前面的几段尚有一些数据或论点,这一段则无据可查也无论点可以反驳,总之,陈公文是想讲两个意思,一是电动车尚无法律可循

    阅读(340) 评论(0) 2006-07-10 17:38

     2003年:“公文”谬论可以休矣(五)

    四、参考国内大多数城市做法     逐字逐句地批判陈公文先生交给新闻界的“通稿”,前面的几段尚有一些数据或论点,这一段则无据可查也无论点可以反驳,总之,陈公文是想讲两个意思,一是电动车尚无法律可循

    阅读(316) 评论(0) 2006-07-10 17:38

     2003年:“公文”谬论可以休矣(四)

    三、废旧电池污染难以防治     凡是心虚之人说事,总有一些习惯,有个成语“王顾左右而言他”,就是来形容这种表情的。     例如,陈公文之流在开新闻记者招待会时,当有记者责问“禁售令”一出,

    阅读(323) 评论(0) 2006-07-10 17:36

     2003年:“公文”谬论可以休矣(三)

    二、交通安全存在隐患     这一段通稿,通篇不足400字,但逻辑十分混乱,读完之后不知所云:     从开篇到第一个句号约100字,是称赞自行车的,福州市每千人拥有960辆自行车,可以这样认

    阅读(338) 评论(0) 2006-07-10 17:35

     2003年:“公文”谬论可以休矣(二)

      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交通的弱点是什么?那就是如果当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与其它强势车辆出现冲突时,自行车是最直接的受害者,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,依我之见,福州市要解决城市公众的交通问题,一方面,应该大力提

    阅读(261) 评论(0) 2006-07-10 17:32

     2003年:“公文”谬论可以休矣!(一)

    -- 驳福州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的《新闻通稿》       一、城市道路状况制约      福州市经过“专家”论证作出了不宜发展电动自行车、甚至自行车的决策,解读一份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陈公文先生散

    阅读(318) 评论(0) 2006-07-10 17:31

     2003年6月:致全体业界同仁的一封公开信

    电动车业界同仁:       6月1日以来发生了一件令人悲愤的严重事件,福州市政府派出大量联合执法人员(工商、城管、公安等),砸毁近百家电动车商店的招牌,用污漆涂沫“电动车”或“电动自行车”,禁止

    阅读(375) 评论(0) 2006-07-10 17:28

     2003年福州:公民意见书(四)

    三、无理:   1、据说《通告》源于市委市府“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的决策”,“决策”似有“深思熟虑之后所做决定”之意,理由应该十分充分,水平也高不可测;根据《通告》的制定者发给媒体进行正面报道的新闻通

    阅读(267) 评论(0) 2006-07-10 17:18

     2003年福州:公民意见书(三)

    二、缺德:   1、德者,仁也,以德治国在于关心百姓生活,体察民情民意。《通告》的制定者肆意打击经营者,只是少数人,但是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则是普通老百姓,数以万计,电动自行车只是一种特殊的自行车,

    阅读(334) 评论(0) 2006-07-10 17:16

     2003年福州:公民意见书(二)

    一、违法:   1、《通告》责成工商执法人员强制经营者变更营业执照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》第二十三条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,(法理: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是一种被

    阅读(348) 评论(0) 2006-07-10 17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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